第06版:法眼关注
 
 
 
2008年11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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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卖房 妻反悔称不知情
法院判决这对夫妻协助买房者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晚报记者   杜欣

  

  本报讯  丈夫卖房妻子反悔,妻子称丈夫卖房自己并不知情,拒绝协助买房者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买房者诉至法院。近日,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夫妇协助买房者袁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孙某与妻子姚某婚后共同购得房屋一套,登记在孙某名下。2004年3月,孙某将该房屋以7200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签订协议后即将房子交付给袁某,孙某与妻子姚某搬出房屋,房款付清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袁某给付孙某房款57000元,房屋进行了交付,剩余房款由袁某出具了欠条。2008年2月,袁某要求向孙某支付剩余房款并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孙某之妻姚某却声称签合同时自己不知情,搬走两个月才知道实情,认为该买卖合同无效,拒绝协助袁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袁某与被告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孙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即与妻子姚某共同搬出了该房屋,姚某理应知晓实情,称不知实情不符合情理;即使姚某在签订协议后两个月才知实情,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买卖行为的认可。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孙某夫妇应当协助袁某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袁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剩余房款,孙某夫妇协助袁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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