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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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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淤泥未除
酿事故
市政管理部门被判赔付

  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记者李京华 公磊) 由于没有及时清理雨后留在马路上的淤泥,导致交通事故,北京市房山区市政管理部门被车主小刘诉至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定房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赔偿车主小刘经济损失2357.17元。

  2007年6月24日下午,北京房山部分地区出现了比较大的降水过程,降雨量达到了12.1毫米,导致房山区良乡东路东关村铁路立交桥下积水。当时,市政部门在该路段两端设置了禁止通行的警戒线。6月25日,积水消退后,该段路面上形成淤泥。不久,在一条车道可通行的情况下,市政部门便撤销了警戒线。当日18时10分左右,小刘驾车由东向西行至该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小刘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小刘对他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事后,小刘认为市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对他本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便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其行驶的路段已经有部分车道可以通行,但其余车道上的淤泥尚未清理。同时,市政管理部门也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因此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小刘的部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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