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珊在《求索》2008年第7期撰文认为,吏治腐败是清末新政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至新政时期,清朝官场腐败痼习恶性发展,吏治腐败已呈现出结构性腐败和整体性腐败的特征;同时,由于腐败的形式、领域是在进行近代化改革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发生的,因而吏治腐败又具有社会改革转型时期的特征。因此在清末新政时期,固有的积弊和转型期的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腐败频率的高发性和腐败形式的多样性同时并存,使吏治问题更为复杂化。吏治腐败对清末新政危害很大,它阻碍了新政措施的推行,破坏了新政的预期效果,“善政良法转以作奸为虐”,新政改革无法取得预期成效。由于吏治腐败的因素,新政不能顺利推行,改革效果差强人意,利益格局不能改变,因而广大民众感受到“虽良法只以益蠹”,改革向心力大为削弱。清末新政中吏治腐败的根源仍在于封建专制体制及其衍生出的特权制度。衰朽的清政府虽然在面临危局时被迫选择了改革,但腐败至极的官僚队伍却无法积极履行改革者的职责。“对于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新政改革于清王朝命运的影响,也应验了这个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