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成有在2008年8月31日《法制日报》撰文指出,公开和透明,是现代司法活动基本的运行方式和职业特点,是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人类追求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过程,通常也是追求司法公开和透明的过程。司法活动作为当事人参与解决纠纷的社会活动,应当而且必须公开进行。司法不公的情况,通常就是在封闭和秘密的状态下进行的,司法神秘主义历来是司法公信力的天敌,司法只有公开、透明,才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才能避免司法权力寻租,才能服众,产生足够的公信力。作为“运送正义”的国家审判机关,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必须为大众所接受,只有与公众的接触,受到公众认可,司法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将正义运送给每一个人,以全社会在司法信息透明的环境下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正。因此,法院必须学会与媒体打交道,必须善于面对媒体,对媒体的宣传报道应持欢迎的态度,自觉接受、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在不影响和干扰案件审判的情况下,为媒体的宣传报道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要使舆论监督更容易进入法庭,使审判公开的大门向舆论监督敞开。对于新闻媒体的一些批评报道,只要是善意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批评报道,法院都要虚心接受,敢于承担责任,并以更充分的善意和诚意,查清事实,回应公众;对于不正确、不健康的倾向和问题,要见微知著,未雨绸缪,正确果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