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文摘
 
 
 
2009年1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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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胡东在《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撰文认为,在现代社会,随着行政权力向私人领域的全方位渗透,相当数量属于公民个人的隐私掌握在行政机关,成为政府信息的组成部分。在构建“阳光政府”的过程中,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应坚持国家及公共利益原则、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价值平衡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同时,应完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和相关制度,以达到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平衡。为此首先需要完善立法。制定《行政信息公开法》和《隐私权保护法》,明确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法》、《隐私权保护法》和《国家保密法》之间的关系,使三者相互衔接和配套,以奠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其次需要完善制度。第一,建立政府信息的收集制度。第二,建立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制度。第三,完善保障个人信息知情权制度。第四,建立个人隐私信息公开的听证制度。第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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