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英海 田孝红
本报讯 项城市某村将一块废坑地租给王某后,约定的期限尚未届满,又将该地租给刘某。近日,项城市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撤销该村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协议
项城市某村有一块废坑地,长年荒废。为了废地利用,该村召开群众代表大会一致同意将该废坑地租给王某。2003年10月20日,该村与王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期10年。但双方协议履行至第5年时,该村又将同一废坑地租给了刘某,并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5年。为此,王某与刘某因该废坑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经多方调解无果后,王某将该村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该村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村为了使废地利用,增加群众收益,通过群众代表大会一致同意,将多年荒废的废坑地租给王某。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该村与王某的租赁协议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该村又将同一废坑地租给刘某,一地二租,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该村与刘某的租赁行为应为无效民事行为,所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