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侯国防
本报讯 孕妇黄某到某卫生院实施剖腹产手术,由于治疗措施不当,致使黄某伤口感染,转入其他医院治疗花费18900多元。后经鉴定黄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近日,鹿邑县法院判决某卫生院赔偿黄某医疗费、鉴定费和残疾赔偿金共31230.17元。
去年5月12日上午,孕妇黄某在家人陪同下到某卫生院分娩。医生为其检查后,决定实施剖腹产手术。当天下午,黄某顺利产下一男婴。但由于治疗措施不当,7天后,黄某的伤口感染,其家人遂将黄某转送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黄某为此住院10多天,共花医疗费18980.17元。后经鉴定,黄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之后,黄某及其家人多次找某卫生院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黄某将某卫生院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实施剖腹产手术,由于治疗措施不当,导致伤口感染,致原告九级伤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用及伤残赔偿金有法律依据。线索提供 田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