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侯国防
本报讯 宋某在租赁公房期间,拖延支付租金,并将公房转租受益。公房所属单位多次派人催要,宋某则以房屋长期漏水、自己将租金用于修缮房屋为由拒不支付。近日,鹿邑县法院判决解除鹿邑县房管所与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宋某限期搬出公房,并支付拖欠租金3709.35元。
1992年1月,鹿邑县房管所将位于县府南街的4间直管公房租赁给无房居住的宋某,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宋某搬入该房屋居住,并按规定每月向房管所交房租。2005年1月以来,宋某以所租房屋长期漏水,自己将租金用于修缮房屋为由,拒交租金。不久,宋某在未向房管所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房管所多次派人向宋某催要租金未果,将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宋某偿还房租3709.3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拒不支付房屋租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支付租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线索提供 田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