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旧闻
 
 
 
2009年2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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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早期的
“军人津贴”

  1927年“八一”南昌起义后,中国工农革命军曾实行薪饷制。由于当时我党主要靠缴获敌军的战利品和打土豪得来的财物来维持其各项最低的开支,1928年3月10日,《中央致湘鄂赣三省委信》中在军事运动部分指出:“工农革命军的薪饷制应取消,改为一切给养由公家供给,另发零用费。”1928年5月,中共中央指示全面取消薪饷制,改行军事共产主义性质的供给制,即个人生活必需品由公家供应实物,另发零用钱。这个“零用钱”,就是我军最初的军人津贴。

  指示下达后,各革命根据地纷纷贯彻执行。例如,在1930年3月25日公布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的法案之七——《优待士兵条例》中规定“改良士兵生活,每月每名发伙食费至少大洋4元5角,零用至少2元,有钱多发,军衣军用品尽可能完备”。早期实行的津贴制,体现了党中央对我军指战员的关怀之情,而关于津贴费发放的多少则由各地根据当时的经济状况来自行决定。

  在实行津贴制的同时,党中央专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了特别的优待。1935年12月17日,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周恩来、彭德怀颁布了《关于技术人员技术津贴等级规定》的命令。命令中规定:应领津贴的技术人员为无线电技术、医务人员、电话技术人员和红军学校军事教育专家四类。津贴等级分为三等,一等每月12元,二等每月8元,三等每月4元。决定等级时,由各工作机关首长填造名单报告军团首长,再由军团首长汇报军委批准后施行。不属军团的部队,直接报告军委。新规定之津贴,自本年12月开始支付。

  1936年12月4日,红军前敌总指挥部颁布的《关于建立严格的供给工作制度,统一各项费用标准的训令》中再次规定:卫生人员的津贴费分为六等,一等15元,二等12元,三等8元,四等6元,五等4元,六等2元,等级鉴定由军委卫生部决定通知。在未经总卫生部鉴定以前,暂由各军团及各军的首长依情形酌夺决定之。电务人员津贴分为五等,一等15元,二等12元,三等9元,四等5元,五等2元,由军委三局鉴定通知。在未得三局通知前,由各军团、军的首长斟酌决定之。我军早期对技术人员给予的特别关照,极大地调动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实行津贴制以来,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不断改革和完善津贴制。

  1936年4月24日,中央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发给部队、地方武装及机关人员津贴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原来只发鞋袜费、没有津贴的人员,原有鞋袜费应取消,每人改发津贴1元;以前已有津贴,又发鞋袜费的干部,应取消鞋袜费,加发津贴5角;以前已有津贴的学员、工人等,不另发鞋袜费。自5月份起,前后方及地方武装部队和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照此规定分别发给津贴。这一文件,统一了部队和机关各类人员的津贴发放标准,使津贴的发放尽可能公平。

  (摘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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