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英海
本报讯 因某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下欠煤炭款,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近日,项城市法院作出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煤炭款及利息。
2005年3月,张某与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某公司购买张某的煤炭,付款方式为“上搭下”,即第一批煤炭暂不付款,第二批煤炭到某公司后,某公司付第一批煤炭款,以此类推。双方于2005年8月终止买卖关系。在此期间,某公司曾通过银行承兑付过张某部分货款。2005年8月至11月,双方两次进行对账后,某公司共欠张某煤炭款1129616.80元,某公司给张某出具了欠款手续。后某公司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金困难为由拒付下欠煤炭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某公司以经营管理不善,资金困难为由拒付煤炭款,其行为违约,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