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保彰
本报讯 俩人以合伙联营的名义进行经营合作,然而因一方提供的技师相继辞职,从而引发合同纠纷。近日,沈丘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联营合同纠纷案,判决撤销陈某与赵某的合作协议,赵某返还陈某保证金3万元。
去年9月5日,沈丘县赵某以某保健养生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陈某签订一份联营合同。合同约定双方进行经营合作,赵某负责为陈某的联营店进行技术人才输送、营销策划、经营管理和技术培训;陈某必须保证7位技师在岗等;双方就盈利分享和责任承担进行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赵某向陈某的联营店输送了10名技师,陈某给付赵某保证金3万元。陈某在营业不久后因与技师关系不和,10名技师纷纷离去。仅1个多月时间,陈某便被迫停业。去年10月21日,陈某书面通知赵某要求解除合同,但赵某在收到通知后未答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赵某与某保健养生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加盟经营合同》,负责对外联营加盟活动。2007年8月31日,经法律公证,某保健养生有限公司终止了与赵某签订的《特许加盟经营合同》。诉讼中,陈某认为赵某不具有该商号的所有权,更无对外转让特许他人使用之权,赵某在隐瞒事实的情况下与陈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要求依法撤销合作协议,退还保证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明知自己在与某保健养生有限公司终止了《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的情况下,自己无转让权和特许经营权却与他人签订无效的联营合同,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