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七旬老太朱女士在通过银都大厦旋转门时,由于旋转门突然加快转速,朱女士被摔出门外。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银都大厦物业公司未能预见到风险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对事件发生负有一定过错为由,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朱女士2.3万余元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2008年5月22日,76岁的朱女士前往银都大厦办事。办完事出来时在大门处被旋转门撞倒,当时腿部剧痛,不能站立。据查,银都大厦旋转门系手动旋转门,由4扇固定在中轴上的玻璃门组成,将整个旋转门分割为4个独立隔断。经调取事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时旋转门正沿逆时针方向转动,朱女士进入该旋转门内一个隔断,并随门的转动向大厦外行进,此时另有3人自大厦外进入旋转门另外的隔断,进入者行进速度较快,相应推动旋转门的转速增快,因朱女士行动较为缓慢,其所处隔断后侧门随转动撞击到朱女士背部,朱女士摔出门外。且据查,旋转门上及附近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无专门人员看护。
朱女士经诊断为股骨头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
朱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是银都大厦的管理者,其旋转门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旋转门附近贴有警示标志,也没有保安人员值班,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赔偿6万余元。
物业公司则辩称,朱女士是在走出旋转门后摔倒的,与物业公司无关。事发后,物业公司曾到医院看望朱女士,同意给予人道补偿,但不同意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银都大厦的管理者,应当向进入该大厦的人员提供安全的环境。银都大厦一层旋转门系手动旋转门,该类旋转门的运动形式决定了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因门自身的旋转惯性或其他的外力推动而转动过快,这时如门内人员行进速度无法跟上门的转速,即可能发生门内人员被门撞倒的情形,正是由于此种情形导致了朱女士的摔倒致伤。
物业公司作为银都大厦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预见到上述风险,并采取开启平开门以供不习惯或不方便使用旋转门的人员进出,在旋转门附近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或保安人员,提示出入该门的人员谨慎慢行,特别是当老人、孩子使用时注意控制速度等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而物业公司未能预见到上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对于朱女士的摔伤负有过错,应当对其由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