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因擅自将唱片公司出品的歌曲制作成手机铃声提供下载服务,两家网络服务提供商——联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被唱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人民币500万元。日前,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判令联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唱片公司8万元。
原告佛山市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称,其对郑源演唱的《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我不后悔》《有情人终成眷属》等8首歌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两被告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掌秀网”上向公众提供由上述歌曲制作而成的手机铃声下载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各自的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唱片公司根据“掌秀网”显示的点击次数推算出下载次数,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97万元,以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被告联丰公司和移动通信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联丰公司认为,公司只是依据合同为“掌秀网”的歌曲下载提供短信通道服务,对所有信息内容无法作合法性审查。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明知网络内容提供者有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侵权警告,仍然提供链接服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在起诉前未提出警告,且公司收到诉状后已停止为“掌秀网”提供短信服务,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唱片公司的巨额索赔,联丰公司也认为缺乏依据,因为点击数并不等同于下载次数,且网站为增加相关歌曲的人气和被关注度,以技术手段虚增点击数的情形也并不鲜见。
移动通信公司则辩称,其仅依据协议为联丰公司有偿提供通信、计费通道,协议约定联丰公司保证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联丰公司与移动通信公司客观上与涉案歌曲的网络传播均有一定的关联,但应根据所起的不同作用及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出判断。移动通信公司为联丰公司提供基础设备服务而收取相关费用,这不能成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而联丰公司对于其提供的短信服务通道是用于歌曲下载这一点是明知或应知的,却从未要求内容服务者提供合法的授权许可证明,因此,虽然其只是为涉案歌曲的下载者提供链接服务,但因疏于对被链接网站的合法性作合理审查,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参与了侵权行为并为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帮助,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经认定,《一万个理由》《我不后悔》《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4首歌曲参与了网络传播,孔雀廊唱片公司主张以点击数计算损失缺乏依据。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联丰公司赔偿原告孔雀廊唱片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8万元,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