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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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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实施剖宫产
致残孕妇应赔偿

  □晚报记者 侯国防  

  实习生 杨红天

  

  本报讯 医院为孕妇关某实施剖宫产手术时,致关某双侧输尿管损伤、急性肾功能衰竭,被鉴定为8级伤残。近日,鹿邑县法院判决鹿邑县王皮溜镇某医院赔偿关某医疗费等共计65480.44元。

  2007年8月25日,鹿邑县王皮溜镇孕妇关某在家人陪同下到镇上某医院分娩,医生对关某进行全面检查后,为其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手术后关某出现不排尿症状。5天后,关某被转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关某系双侧输尿管损伤、急性肾功能衰竭。随后,关某住院治疗20天,花去医疗费23489.26元。2008年1月,经司法鉴定,关某的伤残等级为8级伤残。关某为此将鹿邑县王皮溜镇某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01432.4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实施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将原告双侧输尿管损伤,并导致原告急性肾功能衰竭,被告应负此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全部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田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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