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孝臣
信用卡只欠款61.76元,次月罚息竟高达34.72元。民生银行储户艾先生认为此种“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显失公平,遂将民生银行告到北京市西城法院。民生银行辩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约。此外“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艾先生败诉。(3月23日《周口晚报》)
“全额罚息”是悬在我国持卡人头上的一把“利剑”,持卡人一不小心,就会被那把“利剑”斩下一块肉来。对于这把“利剑”的是与非,持卡人与银行各有说辞。笔者认为,持卡人接受“全额罚息”实是无奈之举,银行业套用的这种国际惯例有失公平、公正。
若想拥有一张信用卡,你就得在记载有包括费用及还款规定等相关权利、义务的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而一旦签字,你与银行之间就有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合约,当然“全额罚息”只是其中一项约定。这种约定对国人来说实在很无奈,同意就能拥有带来便利的银行卡,不同意,银行方面也不会因你一人而变更格式合同的内容。这种情况下的平等、自愿,当然有些霸道。
作为“舶来品”的“全额罚息”,其衍生于国外高度负债消费的环境下,与国人量入为出的消费传统并不协调。并且那种“国际惯例”在美国,银行信用卡罚息利率在9.9%-19.9%之间浮动,同时并不向持卡人收年费。而国内一些银行只在“全额罚息”向“国际惯例”靠拢,但征收信用卡年费上却并不靠拢,这又是为何呢?
对于国际惯例,笔者不敢妄评其是好是坏,但如果我们不顾国情,一味对其进行追捧、效仿,以致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这种国际惯例不要也罢。
况且国际惯例也是可以改变的。如中国工商银行从今年2月起,就取消了牡丹信用卡全额罚息的规定。打着“国际惯例”旗号的“全额罚息”何时得以废止,我们仍在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