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3月30日,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演员张铁林状告安徽金种子集团侵犯肖像权案已经执行完毕,张铁林获赔40余万元。
自2001年7月至2003年3月间,金种子集团等未经张铁林同意,在广告中使用张铁林的肖像。张铁林随后将金种子集团告上法院。北京市一中院于2006年4月判令金种子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并赔偿张铁林损失4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金种子集团未履行义务,张铁林遂申请强制执行。法官查封了该集团持有的50万元“金种子酒”股票,拟进行评估拍卖,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2008年12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金种子集团支付赔偿金408510元,并承担执行费。
目前,案款已经全部发还给张铁林。(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