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田孝臣
通讯员 刘玉龙
本报讯 签订的购房合同对交房日期约定不明,且合同的订立时间也不明确,购房人与开发商因购房发生矛盾后,理应提供规范合同式样的开发商是否有责呢?近日,项城市法院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判决开发商返还原告一半的定金。
原告单某称:2006年8月,他购买了被告的房屋,当时交定金5000元,且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后被告不守承诺,又把本已卖给他的房屋高价售给他人。经多次交涉,被告不但不把房屋卖给他,而且还不将定金返还。为此,他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郭某辩称,原告在交付定金后一直不交付房款,经多次催要原告又提出不买房子了,让被告退还定金。7个月后,其无奈才把该房以低于原价出售,损失了3000元差价和几千元钱的利息。因原告不交房款,又主动提出退房,所以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应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原告在被告把房屋钥匙交付时把房款付清,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日期,合同落款也没有日期。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未付房款。7个月后,被告将争议房屋卖给他人。
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合同时对交付房款和交付房屋的日期约定不明,且合同订立的时间也不明确,被告系商品房开发商,理应提供规范的合同式样而没有提供,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未付房款,致使被告在合理期限后解除合同,将该房售给他人,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