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关秋丽
本报讯 张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竟又铤而走险持刀抢劫。近日,川汇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案犯张某某和翟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2008年10月2日晚上,出狱刚两年的张某不思悔改,伙同一样有前科的张某某和翟某,带着刀子、绳索等作案工具,流窜到川汇区一僻静处,伺机对过往车辆实施抢劫。当晚9时许,看到远处一辆白色轿车徐徐驶来,张某等3人立即蹿出,对该车实施抢劫。张某和翟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抵住受害人脖子,用绳索捆住其手脚,从车内抢走一张银行卡和500元现金。张某迫使受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张某某和翟某看守受害人,张某独自在市区交通路一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现金两万元。得知钱到手后,张某某和翟某扎破受害人的车胎,张某某又抢走了受害人两部手机(价值3650元)。
法院查明,张某曾于1991年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2006年10月刑满释放。张某某在1996年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2年刑满释放。崔某在1991年因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7年刑满释放。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