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粗心父亲驾车不慎轧死3岁儿子,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痛失爱子的母亲只好含泪告上法庭。日前,浙江省嘉善县法院作出宣判,保险公司被判赔偿22万元。
2008年12月23日中午,在海宁市一家建筑公司仓库旁,袁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拖着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时,不慎将路边不到3岁的儿子撞倒致死。海宁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袁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普通半挂车的交强险都投保了嘉兴天平保险公司。
袁某的妻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2万元。
保险公司称:案发前袁某的驾驶证已扣满12分,因此属无证驾驶。依照有关规定,驾驶人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对其他费用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上述规定并未排除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张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