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先生问:1个月前,单位没有提前通知我就将我的职位变了。对此我很不满意,拒绝了他们的调动,仍旧在原来的地方工作。为此他们现在要辞退我。请问,我在这个单位已经工作了3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他们为这事辞退我,我大致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答:根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向邵先生支付相当于《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相关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