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三场官司:“观赏权”和“祭奠权”
圣旨的所有权确立了,保管的问题也解决了,一切似乎尘埃落定。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就在四兄弟的官司过后不到半年,又一场官司意外降临了。这一次,官司涉及到圣旨的“观赏权”和“祭奠权”,着实给法院出了一道前所未有的难题。
这已是2007年年底。有一天,王义龙家来了几位不速之客。他们是王义龙的叔父王仁柏,堂兄弟王义柄、王义忠等。叔父一家的突然到来,让王义龙隐隐感到不安。果然,叔父一家为圣旨而来,提出同为王美后人,他们要共同拥有、观赏、瞻仰和祭奠圣旨的权利。
法院已经有了判决,王氏四兄弟自然不答应。这时,叔父王仁柏却说出令人意想不到的一个事实:当初,王义龙四兄弟的父亲、自己的哥哥王仁松只是奉命以长子身份代为保管圣旨。现在,王仁松不在世了,依照乡俗,圣旨应转交给他这个弟弟保管,怎么能越过尚健在的长辈交到下一代人手里呢?
对此,王氏四兄弟不能苟同。王义龙认为,爷爷将圣旨传给父亲,父亲再传给他们,天经地义!怎么能算是“保管”呢?
争执不下,又一场官司不可避免地发生了。2007年12月,叔父王仁柏及堂兄等9位亲戚向会同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拥有和王义龙四兄弟一样的对圣旨的所有权、保管权以及观赏、祭奠等权利。
法庭上,被告王氏四兄弟的代理律师指出,原告所谓“王仁松仅仅是保管圣旨”的说法缺乏证据,而这两道圣旨由王氏四兄弟的父母王仁松夫妇收藏近60年已是不争的事实。在王氏四兄弟小的时候,每年农历六月初六的“晒谱日”,他们的父母都要按照民间流传已久的习俗,翻晒圣旨。王氏四兄弟作为父母的继承人,在父母去世后,理所当然地继承取得父母的收藏物——两道圣旨的所有权。
原告王仁柏的代理律师反驳,被告拥有圣旨的所有权从根本上就不成立,因为圣旨不是简单的财产,无法套用《继承法》,圣旨乃是全体家族成员的共同荣耀,是一份特殊的精神遗产,是家族圣物,本质上是遗物,而不是财产,理应拿出来供全体家族成员瞻仰和祭奠,而不是归个别人所有。而且,当地有风俗,先人遗物由长子保管,但仅仅是保管而已。
被告还从诉讼时效方面提出质疑,指出王氏四兄弟的父亲王仁松1970年就已经去世,按最长诉讼时效20年计算,原告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已经丧失诉权。
原告却称,这个案子没有时效的问题,因为它无关于继承,也不是财产方面的权利纠纷。而后人瞻仰、祭奠先人之物,更没有时效的限制,并不是时隔2年甚至20年没有祭奠祖先,就意味着从此再也不能瞻仰圣旨,缅怀先人。
没有所有权,就没有“观赏权”
圣旨到底是该“共有”还是归个人“所有”?2008年5月,会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的祖先王美是圣旨的第一任主人,王美去世时,是否立有遗嘱约定圣旨的流传,现在已无法知晓;原告主张按照约定及习俗,圣旨由长子负责保管,而不是由长子继承所有,但此约定及习俗,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法律自然无法确认。
法院还认为,圣旨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物”,不止是“遗物”,也是财产,适用《继承法》。在600多年的流传过程中,这个“物”的主人不断地发生变化。由于共同祖先王美没有约定,流传过程中也没有固定的习俗,因此,应认定圣旨的合法占有人为所有权人,而不是单纯的保管人。
此外,如果圣旨是王义龙的爷爷交给其父亲王仁松的,因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王义龙的爷爷交给王仁松的仅仅是圣旨保管权,也应当认为王义龙的爷爷对圣旨的权属作出了处分,王仁松继承取得的是圣旨的所有权,而王氏四兄弟从父母手中继承取得的也就是所有权。法院1988年的第一次判决,也依法确认王氏四兄弟为圣旨的所有权人,而不是保管人。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如果原告认为,王氏四兄弟侵犯了他们对圣旨的继承权的话,也会因为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20年,而丧失诉权。由此不难看出,王氏四兄弟对圣旨享有的都是完整的所有权,而不是部分共有权。原告主张,只要是王美的后人就对圣旨享有共有权的观点,既没有事实依据,也违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那么,在没有共有权的情况下,原告及其他族人是否拥有圣旨的观赏权和祭奠权呢?
法院认为,观赏权附属于所有权。鉴于原告没有“共有权”或所有权,那么当然就没有观赏权。本案中,是否允许他人包括王美的其他后人观赏圣旨,取决于王氏四兄弟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王美的后人没有圣旨的观赏权不等于没有对先人的“祭奠权”,祭奠先人没有时效限制不等于对继承权没有时效限制,法律不会将对先人的情感和合法权益的维护混为一谈。
对这一判决,原告不服,随即上诉。日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原告上诉。(完)
(肖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