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眼关注
 
 
 
2009年4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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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约定违约金
咨询是否有效力

  孙先生问:我朋友3年前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每年的利息是10%,借款期限2年,逾期不还另承担违约金3万元。这笔借款他一直都没还我,多次交涉下,他最近答应还钱,但不肯付违约金。他说去咨询过,借款已经支付利息了,不能再付违约金。请问,这种既约定了借款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法律有没有规定如何处理?

  答:孙先生和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只要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他们之间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要看利息和违约金数额的总和,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的上限(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利息和约定的违约金之和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除非债务人自愿支付,否则诉诸法院的话,对超出的部分法院通常情况下是不支持的。(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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