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艳霞 刘晓梅
本报讯 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诉讼两年多的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官们耐心细致的调解起关键作用,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6年11月6日,高某因患中风入住周口市某医院治疗。次日下午,某医院为高某做“微创颅内血肿抽吸术”时,高某在术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死者亲属郭某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过失行为,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医院认为其诊疗及手术方案正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纠纷发生后,高某的尸体一直停放在医院。2007年1月15日,郭某等起诉医院。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认为,本案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法院由此一审判决周口市某医院赔偿郭某等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608.07元。
2008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进入再审,案件转到川汇区法院审监庭。收到案件后,法官们仔细翻阅原审卷宗,掌握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开庭后,法官们没有急着判决,而是从多方面做双方的工作。法官们从情理入手,对照具体法律条文,给原告逐条讲解。法官们了解到,由于高某尸体一直停放在医院,双方因停尸费问题,医院又起诉郭某等。双方停尸费纠纷已经上诉到二审,如果此案能调解,停尸费纠纷也能解决。法官们遂运用多种调解方法,讲风俗、讲人情、讲调解解决的好处。法官们就这样多次去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后原审原告终于同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及时给付赔偿款,原审原告也将死者的尸体拉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