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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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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瓶里放爆竹
炸伤他人要赔偿

  □晚报记者 徐松

  

  本报讯 郸城县小辉(化名)把爆竹点燃后放在玻璃瓶里,扔到人群中,导致小华(化名)右眼被炸成7线伤残。近日,郸城县法院判小辉家长赔偿小华3.8万元。

  今年春节期间,11岁少年小辉与其他小朋友一块玩耍时,将一个爆竹点燃后放进玻璃瓶里,随手扔到9岁的小华身旁。小华见瓶内爆竹没有爆炸,就急忙捡了起来,没想到爆竹突然爆竹,将小华右眼炸伤。后经治疗,小华右眼失明,经鉴定为7级伤残。

  小辉的父母给付2500元医疗费后,不愿再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辉的行为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华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据此判处小辉的父母赔偿小华3.8万元。线索提供 刘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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