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政要闻
 
 
 
2009年11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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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公布前不得泄露

  本报综合消息 昨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统计数据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征求意见稿,设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尽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应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泄露,不得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考核评比和排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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