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民生/便民
 
 
 
2010年2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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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公司不可牟取合同以外的财物

  鹿邑县卫真办事处居民马长平:我花了21万元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另外支付6000元中介费。但该房过户后,我发现中介公司实际付给卖家18万元。请问,中介公司吃楼款差价的行为是否合法?

  鹿邑县人民法院法官田振兴:我国《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果房产中介机构服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责任者给予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可以要求中介机构退还3万元差价款。

  晚报记者 侯国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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