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定税超过20%不申报,按偷税处理合理吗?
项城市陈先生: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以前税款都是按定额缴纳的。由于春节前后发票用量大,超过核定的20%,税务部门按偷税处理让我补交税金,请问这种做法有无依据?
周口市国税局12366服务热线:根据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第二十条还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额20%~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之规定只适合于1997年国税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生效之日起已经作废。
晚报记者 李瑞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