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因在自家院子里种植罂粟1250株,日前,太康县的王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9年5月23日,接到群众举报,太康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民警来到该乡村民王某居住的院子门前,透过紧锁的大门缝隙,发现院子内种植有大量罂粟。民警强行打开王某家的院门,铲除了院里种植的1250株罂粟。之后,民警多次追查王某的下落,但一直无果,直到12月2日,他们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才在该县县城一举抓获王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自家院子里非法种植罂粟,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线索提供 胡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