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金月全
本报讯 因喜欢养狗,扶沟农民王某竟盗窃狗友1条藏獒和2条高加索幼犬。5月3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决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窝藏、销售狗的刘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26岁的王某和郭某是狗友,平日经常在一起相互炫耀自家狗的本领。2010年1月16日下午,王某骑摩托车途经该县柴岗乡某村时,由于摩托车坏了,他来到附近的郭某家准备借扳手修车。见郭某家中无人,王某跳过院墙进入院内。看见郭某家的狗很“老实”,王某就把1条藏獒和2条高加索幼犬偷走了。本想过几天就把狗送还给郭某,可王某第二天见郭某报案了,又生气又害怕的他把狗送到新乡刘某住处,委托刘某把狗卖掉。刘某一开始不知道这几条狗是偷的,后来知道狗的来历不正后仍继续窝藏,直到销售狗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3条狗价值4200元。案发后,3条狗已退还失主郭某。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窝藏、销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线索提供 孙志华 邹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