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猛
本报讯 偷走单位财物的山西青年刘某、郑某,来到项城市托朋友销售赃物时与之发生纠纷,遂以威胁的方法敲诈朋友。近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郑某分别被项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10个月。
郑某、刘某,均系山西省翼城县唐兴镇人。二人原是湖南省某工业园区养殖队职工,2009年8月1日,郑某、刘某伙同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一张狗熊皮和3个鸵鸟蛋偷走后,来到项城市找刘某的同学马某帮忙销赃。
由于饭后马某称一时无法找到买主,刘某借着酒劲儿向马某“借钱”。二人话不投机争执期间,马某的朋友孙某上去给了刘某一拳。刘某回到宾馆向同伙郑、黄倾诉后,3人找到马某的朋友杨某,对其进行殴打,并打电话威胁马某,要求其拿出6000元钱了结此事。马某答应给他们2000元钱后,立即向警方报案。当刘某等3人前去取钱时,刘、郑被民警当场抓获,黄某趁乱逃跑。
案发后,经鉴定,涉案的狗熊皮价值5200元,3个鸵鸟蛋价值4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两人敲诈勒索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牛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