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身份信息
透支消费该谁担责
扶沟居民李兰兰:我在广州打工时,不小心弄丢了身份证,后来有人盗用我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导致我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留下了不良信誉记录,此事给我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和困扰。请问,我能否要求那个人赔偿我的精神损害?银行有无责任?
扶沟县人民法院法官邹鹏举: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行为人擅自使用当事人丢失的身份信息物件,以当事人的名义办理信用卡,其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该行为人以这种方式办理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从而导致当事人的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当事人造成了名誉损失,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当事人因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的侵犯姓名权行为,导致其在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给当事人造成精神痛苦,降低了其社会评价,当事人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申办、发放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当事人被侵权的后果也具有过错,虽与行为人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但因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与当事人姓名权被侵犯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晚报记者 金月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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