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周口/民生
 
 
 
2010年11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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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垃圾清运费”惹争议
业内人士表示,此费用与物业管理费不重复

  □晚报记者 程文琰

  

  本报讯 日前有市民拨打本报热线反映,称他们在领取新房钥匙的时候,除必须缴纳一定的物业管理费等“常规”费用外,还要“被迫”向物业公司缴纳“垃圾清运费”。居民们有些疑惑,难道数额不小的物业费中不包括“垃圾清运费”?而且,到底按什么样的标准收取该费用,是完全是由物业公司说了算吗? 

  记者走访周口市区几个小区了解到,市民反映的“垃圾清运费”,其实就是物业打扫装修垃圾或建筑垃圾所产生的费用,一般百余元钱。因为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其中已经包括清洁卫生的费用,所以居民对物业另外收取的“垃圾清运费”很不理解,该不该收取、收多少为宜,居民议论纷纷。对居民们的抱怨或不理解,几家物业公司的回答是:“为了小区清洁,必须将住户装修后随意倾倒的垃圾及时运走,但找人清理,需要花钱,这些花费要由业主来出。”记者注意到,物业公司都在一味地强调“业主应缴纳这笔费用”,但对清理这些垃圾所产生的成本却没有细算过。采访中,就有许多居民对物业公司确定的费用数额表示不满,认为收得有点多。

  物业公司该不该另外收“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又是多少?就这些问题记者联系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人。他说,目前在法律上对此暂时没有相关的明确条款。如在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里涉及此项内容,物业公司便可收取这部分费用;合同里不包含这方面内容,这些费用就不能收。至于居民所说的物业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是否属重复收费,该负责人解释说,物业管理费中包含的那部分内容,叫做“环境卫生清理费”,如院落的打扫、外墙的擦拭等,与装修垃圾清运费并不冲突。这位负责人建议,物业公司在确定收费数额时应适当听取居民的意见,并从如何赢得住户信任的角度,去选择是“先收费后服务”还是“先服务后收费”,双方可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进行,以减少矛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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