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司机李某修车时被货车弹簧击中左眼致残,就赔偿问题李某与雇主王某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令王某依法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2009年4月份,李某受雇于王某为其运输货物。同年5月5日凌晨1时许,当李某驾车行至河南省封丘县时,车辆发生故障无法行驶,跟车人员葛某遂电话请示王某。听到王某要求就地抢修,李某下车维修过程中,不慎被货车弹簧击中左眼受伤。葛某立即拨打120,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为左眼挫伤、左眼视网膜震荡伤、鼻骨等多处骨折。由于王某支付部分费用后不再继续支付,经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是被告王某的雇佣人员,他在被告的授意下对货车进行修理,已尽到雇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作为雇员,李某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胡晓瑜 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