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因向王某的父母索要工钱遭拒,太康农民李某竟持刀将王某砍伤。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4个月。
据悉,因向王某的父母索要工钱遭拒,气愤不已的李某于2010年7月17日早晨,持刀来到太康县毛庄镇王某的家中。由于当时只有王某一人在家,李某遂对王某进行殴打。双方厮打过程中,李某用刀将王某的腿部划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李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等共计10000元,被害方对李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