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周口/民生
 
 
 
2011年3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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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单有“猫腻” 消费者可不埋单

  □晚报记者 程文琰 

  

  维权人物:川汇区张先生

  维权事件:今年过年的时候,我跟几个朋友去一家饭馆吃饭。点了几个荤菜后,服务员提醒我们说:“来一份蔬菜吧,天气干燥吃点清淡的对身体好。”我打心眼儿里感激服务员考虑得如此周到,就看看菜单,点了一份标价为10元的炒青菜。

  炒青菜味道确实不错,可结账时服务员报出的费用让我吃了一惊。原来菜单上写着10元钱一盘的炒青菜,账单上变成了18元。我笑着对服务员说:“你弄错了吧?这青菜是10元钱一盘的,怎么变成18元了?”“没错,菜单上标的是时令价格,现在是冬季,价格肯定要贵了。”想想服务员说得也有道理,不过,菜单为什么不更换?点菜时服务员为什么不告诉消费者?我觉得自己被愚弄了,就对服务员说:“点菜时你是不是应该提醒我,征求一下我的意见?这个账我不能付!”

  这时,周围用餐的客人纷纷停箸听我们争执,自知理亏的服务员说:“我们到服务台谈吧,你这样会影响客人就餐的。”我说:“影响客人就餐是由于你们欺诈客人引起的,责任只能由你们自己承担。”

  

  维权结果:成功

  

  后来,该店一位经理出来,听了我的陈述后,他不认为该店存在欺诈行为,但为了息事宁人,他跟我说这盘炒青菜可以按八折收费,我当即予以拒绝。见我不肯让步,这位经理换了口气说:“服务员没有提醒确实有错,但绝不是有意欺骗您。”见他态度有所转变,我也心平气和地说:“菜价调整就得在菜单上标明,这样才能保证客人明明白白消费。我们是慕名前来就餐的,菜贵点无所谓,但你们不能用欺诈手段多赚钱,做生意最重要的是讲求信誉,维护好自己的形象。”听了我这番话,这位经理最终做了让步,同意我按10元价格付账。

  

  经验教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享有知情权,所以在餐馆点菜前一定要详细询问价格和折扣情况,结账时多留心手中的账单,别忘了索取发票。遇到不公平的现象时,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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