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周口/民生
 
 
 
2011年3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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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水分大 高价买来“山寨货”

  □晚报记者  李瑞才

  

  维权人物:川汇区阮先生

  维权事件:去年6月,我看电视购物广告时,头脑一热订购了一部手机,谁知买来的是高价“山寨货”。

  拨打电话后的第五天,我订购的那部手机到了。想到电视购物广告中这款手机的性能出众,我爽快地把1680元购物款付给了快递员。打开包装后,我首先是感觉这部手机做工粗糙,试用后更发现,别说是广告中反复强调的不怕“火烧水洗”了,连最基本的承诺:超长待机30天都不能实现,充满电后顶多能用四五天。于是,我以对方夸大其辞为由多次致电要求退货,但对方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并表示这款手机他们卖得很好,也没有退货的先例。对于我提出的待机时间与宣传不符,对方称,那是由于我第一次充电时间过长或过短,操作不当造成的。我按照说明书上的电话联系了手机厂家。厂方表示,电视购物是一种销售模式和销售渠道,商家在电视购物广告上如何宣传和承诺与他们无关,他们只保证产品的售后,如果我的手机在一年之内出现非人为的故障,只要有保修卡和购物票据,他们可给予免费维修,至于退货的事,我只能和电视购物的商家去协商。

  

  维权结果:失败

  

  我的手机最终没有退成。半个月后,我的同事买手机,拉我一块去看看。在七一路一家手机店,我看到一部手机,包装、外形、功能、入网证号,和我通过电视购物买的手机全都一模一样,但标价才780元。

  

  经验教训:电视购物广告往往运用各种程度的夸大词、激昂的主持人和画外音,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但由于电视购物的买卖双方不能面对面,加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侵权商家难以寻找、侵权证据难以掌握、侵权责任难以认定。这种“虚拟消费”的购物方式往往多采用送货或邮寄方式交付,商家经营地点不固定,销售渠道比较复杂,一些电视购物产品在销售时只提供订购热线电话,不提供供货商其他详细资料,售后或退货根本无从保障。因此,好多通过电视购物的消费者一旦把款付给了对方,便失去了更换、退货的主动权。有些消费者即便是拿到经营者提供的发票也没法维权,因为他们填写的商家名称与电视广告宣称根本不不符。建议广大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时要多加谨慎,防止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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