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时评/综合
 
 
 
2011年10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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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
是否
适宜“法办”?

  □萧坊

  

  就佛山小悦悦2次被碾18路人不援手事件,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有人建议通过立法惩罚“见死不救”(10月19日《广州日报》)。

  我想起美国上世纪60年代的一场大讨论,即“纽约Kitty案”。1964年3月的一天,凌晨3点,酒吧女经理Kitty在回家的路上被刺死,整个行凶过程持续了半小时,有多达38人听见了她的呼救声,还有人从公寓的窗口目睹她被刺杀的过程,但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帮她,甚至没人及时报警。事件报道后,跟小悦悦事件一样,许多评论人士、学者等认为,这种“见死不救”是现代城市人冷漠和麻木的表现。也有法学家和法官在考虑,是不是要对见死不救施以重罚。

  但是,与公众对这38人一边倒的责难不同的是,一位名为约翰·达利的心理学家认为,“见死不救”首先源于一种旁观者效应。按常理,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旁观者越多,受害人得到救助的机会也越多,但是,现实往往不是这样的。当一个旁观者行色匆匆地经过一个路口时,一例交通事故突然发生了,这时候,在旁观者众的情况下,他会预期别人会采取积极的干预行为,于是,他选择继续赶路。这就是旁观者效应。

  达利将这种现象定义为“责任扩散”。即当只有一个旁观者时,他会意识到他负有100%的救济责任,这种心理责任感会促使他立刻采取相应的行动,至少会报警。但是,当有100个旁观者时,他所负的责任就只有1%,其所承担的心理救济责任就会大大减少。为此,达利还做了社会心理实验,结果发现,对于突发性事件,旁观者人数越多,任何一个旁观者提供帮助的可能性反而减少,反应的时间也更长。

  2岁的女童先后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予援手,这看似人情冷淡的结果,但我想,这里面存在的社会心理因素也是值得思考的。在一个庞大的社会中,每个人所扮演的角色千差万别,他们的行为会自觉以自身的社会角色为出发点。这种社会心理学的分析结果虽然令人沮丧,但却也告诉我们,对于普通社会公众的“见死不救”行为,不要轻易挥动“处罚的大棒”。

  “见死不救”在法理上对应的概念是“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却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当事人应该负法律责任。因此,应从不作为行为的主体出发,区别对待“见死不救”。

  第一种,是负特定义务的公职人员,比如警察,他们对公民生命的漠视,本身就是一种渎职,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二种是不负特定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比如公务员,他们“能救而不救”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公信力,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三,是专业救助机构如医院、医护人员等,救死扶伤是其天职,他们的“见死不救”行为,也应负法律责任;第四,是普通的社会公众,他们作为旁观者,未能及时施以援手,确实令人感叹世态炎凉,但是,正如社会心理学家所分析的结果,他们冷漠的反应往往是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也因此,通过法律的干预来改变是不现实也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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