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2年10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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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低级错误实质就是渎职

  □ 蒋萌

  近日,教育部就2012年高考期间在湖北、湖南、四川、陕西发生的4起考务事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发文通报。考务事故分别为错发试卷、错发考试结束信号、考场挂钟故障。

  很难想象,在考生们聚精会神地参加高考时,发卷人员竟然将普高与高职的试卷搞混,监考者同样没有尽到核对责任。直到考试结束,有人才发现试卷与考生“驴唇不对马嘴”,这已不能用简单的疏忽大意解释,而是一种渎职。

  通报未提及何故导致错发考试结束信号,令人费解。按说,考试起止时间应该根据专业授时播报而定。只是听个别人的信号指示,本身就埋下了事故隐患。此外,错发停止考试信号都是“赶早不赶晚”,也令人生疑——要知道,在一分就能定乾坤的高考中,哪怕只是提前几分钟让部分考生交卷,就足以使有人欢喜有人哭。这究竟是低级错误,还是人为猫腻,值得关注和警惕。

  至于考场挂钟故障,表面看是非人为因素;从深层着眼,则暴露出考场准备工作的缺陷与不足。偶然之中存在必然,涉事考点不能以“未造成严重后果”暗自庆幸,其他考点也不能只看热闹,只有审慎、细致的准备,才能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寒窗苦读十二载,只为高考那2天。高考中出现考务事故,对考生是灾难性的。即便另行安排B卷重考,也难以修正已然倾斜的考场天平,由此带来的心理起伏与二次煎熬,可能成为某些考生的不可承受之重。所以,有关方面难以拿事后的所谓“积极弥补”聊以自慰。

  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管理、健全监督机制……此类辞令频现于各类通报文件之中,实际效果如何?透过许多问题的你方唱罢我登场,各种违规乃至违纪年复一年地出现,各类上级强调与指示的不断出台,纸上谈兵恐难具有约束力。 

  考务事故的责任人接受的最重处理是行政撤职或降级,能否平息考生与家长的不满?不得不说,某些处分流于形式,某些领导的用人思维值得揣摩。还有一些人只是被调离考试工作岗位,倘若只是换个地方继续当官,对当事人与后来者有多少警示意义? 

  没有人可以保证永不出错,但这不能异变为“出错有理”。我们能够做到的是,保持基本的兢慎与耻感,尽可能减少出错的概率,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相称的处罚。这真的很难吗?有些事怕是非不能,乃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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