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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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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罚前三”:点子好,需完善

  □ 忻尚龙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人如有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在路口随意穿行、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等交通违法行为,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对于拒缴罚款者,交警将采取多种手段,百分之百进行深入教育。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向记者表示,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要处罚前三名。

  “处罚前三名”的措施,无疑会对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起到遏制作用。积极作为,肯定要比袖手旁观好得多。

  行人“习惯性闯红灯”,原因可能有三个:其一,安全意识淡薄,觉得不会出事;其二,违法成本低,极少有人被抓到处罚;其三,从众心理,觉得“大家都走了,我不走就亏了,反正法不责众”。

  石家庄对症下药,“枪打出头鸟”,处罚前三名,既是一种处罚,也是一种警示。初衷值得肯定,效果应该认可。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从法理上说,只要违反法律法规,无论先后,都该进行处罚。尽管全部都罚难以做到,但也该尽力而为。公开表态罚前三名,是否合适?是否符合法律精神?这些都值得商榷。

  另外,要处罚的前三名怎么准确选择?人们一窝蜂地闯过斑马线,可能四五个人同时并排闯线,怎么从中选三个?且人和人的步调都不一致,有时候第一个迈线的人,未必走在最前面,可能两三步就被别人超过了。这种情况怎么办?

  同时,应该警惕好的举措变成搞“运动”,毕竟警力有限,每个路口都安排警员执勤是不现实的,监控探头在此时的作用更加乏力。

  无论如何,这个新举措值得肯定,若能不断完善并妥善实施,当可杜绝行人闯红灯的“坏头”,开启文明礼貌的“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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