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2年11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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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售酒应罚

  画中有话

  近日,商务部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饮酒的危害,早有很多数据可以佐证:饮酒青少年中出现行为问题的比例明显高出不饮酒的学生,如注意力难以集中方面高出47%、易与人发生争执高出98%、易产生自杀倾向高出182%等。也因此,俄罗斯国家杜马不久前也通过一项修订法案,号称要对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的个人和商家施以重罚——可见未成年人饮酒是个“世界性”难题。

  但如何禁止未成年人饮酒,起码应是两个层面的事情:一是立法,这是有法可依的前提;二是执法,这是彰显法之正义的根本。二者缺一不可,更不能混淆。遗憾的是,商务部的“禁售令”一出,立马质疑声一片,这显然属于“睡不着觉怪床歪”。有人说,万一未成年人看起来很成熟怎么办?又有人说,有哪家卖酒的因为违规而被罚款……这些说法看起来很有道理,但言之所及,都是执法层面的问题——可是,我们能因为执法环节多有不堪就连立法的善意也一并抹杀吗? 

  执法不严,或者执法阙如,是执行力的问题,逻辑上也无法反证法令有错——就好比懒学生成绩没考好,能反证学问本身有问题吗?“禁售令”自然没问题,舆论没必要对“禁售令”吹毛求疵,真正应该关注的是如何将善意的禁售制度落到实处。也许,只有改变熟人社会的“酒桌文化”、工商等部门严格监管酒类商家、家长及社会更关注未成年人行为与成长,“禁售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 文/邓海建 图/李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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