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3年1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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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救乘客有义务“给好人作证”

  □ 刘昌海

  1月23日,长沙的哥易艳辉搭载一名突发哮喘的急病患者,为赶时间闯了红灯。事后易艳辉怕被扣分罚钱,希望对方写一个证明以证明自己是为救人才闯红灯,不料遭到对方拒绝,并称“的哥本来就应该要救人”。

  乘客说得没错,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的哥不顾一切赶时间救人,确实是“应该”的。

  不过,我国法律同样规定了“凡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的哥救人是应该的,乘客作证也是应该的。乘客不能拿着一把带有弹性的尺子,量别人时过紧,量自己时过松,只想着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自己的义务。

  那则“天堂”与“地狱”的寓言故事告诉我们,同样的锅,同样的勺子,同样的肉汤,大家都舀给别人吃的地方就是天堂,光想着自己的地方就是地狱。吃别人送来的肉汤当然是“应该”的,但吃肉汤的人一定要记着,自己把肉汤送到别人嘴里也是“应该”的。如果每个人都光想喝汤而不想给别人喂汤,结果只能是每个人都无汤可喝。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明确了“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章应当予以消除。这样的规定,为的是让病人能得到及时救治,而司机又不会有后顾之忧。只要每个人都尽到自己的义务,这个社会就会像天堂一样美好。

  从实际情况看,司机因救助危重病人不得已而闯红灯的情形已经有过不止一次。正是有了人性化的法规,有了都能够站在对方角度想问题的司机和乘客,才使得这样的爱心传奇不断续写。也正因如此,那位哮喘病患者才能够被及时送往医院。如果乘客被救了命却连作个证都不愿意,司机还要因此受罚,很可能会产生负面的连锁反应。

  可以设想,如果司机为救人闯红灯总是面临无人作证的尴尬,很可能让爱心受到伤害。如果那样,也许这位哮喘病患者再次病情突然发作时,没有司机愿意把油门踩到最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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