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3年3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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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中国式过马路”需文火慢熬

  浙江省从3月1日起开始严管严惩八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20来天已经查处行人闯红灯和不走人行道的违章行为近万起。查处行人违章引起的争议也很大,执法过程中出现多起行人不愿交纳罚款甚至打骂交警的事件,还有数人因此被拘留。

  据悉,今年以来,不独浙江,还有北京、深圳等多个地方开始通过类似手段来严惩行人交通违章行为。可见,以大量增加警力、用罚款的方式进行集中严查,差不多已经成为各地治理行为违章现象的共识。不过,对这种“以罚代管”能否有效,笔者持相当怀疑的态度。

  按理说,严查行为违章并非于法无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通行路口或横过道路应该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交通执法部门可对违章者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从统计数据看,行人违章导致的交通事故占到相当大的比例,可占总数的一半以上,因此有专家主张,行人违章不但应该罚款,还应该成为交通肇事犯罪的主体。而从行人的违章心理分析,违章不受罚也是他们敢于违章的原因之一。

  “过马路”之所以被冠以“中国式”之名,是规则意识较为淡漠的文化心理。很多人对规则采取的是“合则用之,不合则弃之”的实用主义态度。再分析更具体一些的原因,有专家指出,中国红绿灯的设置偏向机动车,行人路权无法得到保障,人行通道的设置也不尽合理。这些都是导致行人违章现象普遍存在的客观原因。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改善,要有效地治理“中国式过马路”,显然极为困难。

  但从道理上说,这些都不能成为否定严格处罚的理由。那就要从这类处罚的可行性上进一步分析。行人不像司机,一有违章就可记录在案。发现、记录和处罚行人的交通违章,不但执法成本高,技术操作层面也极为困难。像浙江省公安厅这样的大规模的“集中”行动,显然很难持续,如果只能“集中”见效,则过后又一切依旧。

  客观地说,对行人违章行动的处罚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确实没有很好地落实。我以为主要原因并不在执法部门对行人违章法外开恩,而在于难于操作,故往往知难而退。既然不能像惩治酒驾那样以可行的强制性规则迅速生效,那么,治理“中国式过马路”,需要文火慢熬的慢功夫,应该在着力改善城市交通状况的基础上,努力提升人们的交通文明意识和规则意识。当守规则者不再有“傻”的感觉时,“中国式过马路”的景观才会消失。

  □ 刘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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