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3年5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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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免费延收费属“国家请客,民众买单”

  □ 马光远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从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意在对政府还贷的收费公路以及经营性公路的收费行为,包括收费公路的范围、收费期限、收费标准、免费政策以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规范,从而治理公路收费的种种乱象。

  应该说,通过这些修改,一方面明确政府作为最重要修路主体以及以免费公路为主的原则,让公路逐渐回归真正的公共产品的功能;另一方面,通过界定收费标准以及严格规范收费期限,让收费公路不再成为各地的赚钱工具,从总体上降低中国的公路物流成本。

  然而,意见稿却规定“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这个规定,不仅给收费公路的经营者随意延长收费期留下了制度的空子,更为荒唐的是,这将成为典型的“国家请客,民众买单”的案例。

  其不可取之处在于:其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在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时,就已经考虑到因军车等免费给经营者造成的影响,也就是说,经营者的合理回报是根据各种因素包括免费政策等确定的。

  其二,本次意见稿,在收费期限问题上,其实大多是延续以前的规定,而军车等的免费,也是长期以来的政策。以过去多年来高速公路的经营情况看,沪深两市已经上市的19家高速公路,多年来其总体毛利率都在50%以上,暴利情况远超房地产业,何来的影响其利益之说?

  其三,如果因“免费政策”需要延长收费期,那前期的节假日免费的政策又成了什么?今天的免费,是为明天延长收费期埋下伏笔,而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免了10元,但因为收费期的延长,通行者付出的代价甚至是百元千元万元,这还算什么免费。

  笔者认为,修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初衷,应该是严格规范收费期和收费标准,治理多年来收费公路的种种乱象,通过控制经营者的收益率,改变公路暴利的本质,让公路真正成为微利或免费的公共产品,而不是变相的维持目前收费公路的暴利状况,更不是刻意维护公路经营者等的权益。应该通过制度设计,降低收费标准,参照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核定高速公路收益率的方式,让公路回归公益,而不是继续找借口,维持收费公路暴利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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