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3年5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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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孩子离不开法律的刚性威力

  海南省万宁市有关部门5月13日就“万宁某小学校长带6名女生开房”事件召开新闻通气会,证实该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与该市房管局职工冯某松因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经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犯罪嫌疑人未与6名女生发生性行为。万宁警方已经请求海南省公安厅法医对受害女生再次进行鉴定,向社会澄清事件真相。

  本该为人师表的校长和掌握公权力的公务员,却把魔掌伸向幼小的女童,何其邪恶!即便没有性行为发生,这些被猥亵的孩子仍然遭遇了人生中沉重的黑色梦魇,她们将如何改变命运,走向明亮的未来?从目前调查的初步情况看,这起猥亵女童事件性质十分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对有关涉案人员必须依法严惩,让摧残女童的犯罪分子付出沉重代价。

  稍加梳理即可发现,对孩子的侵害早已不是新闻。就在日前,甘肃陇西乡村教师刘红军强奸猥亵学生案终审被判死缓。据了解,刘军红以补课、批改试卷为由多次强行与女学生发生关系,前后持续一年半左右。受害女学生多为留守儿童,涉案受害学生多达8名,年龄均不满14周岁。

  性侵未成年人不但是一种心理变态行为,更是一种不可原谅的罪孽。类似事件一再发生,向全社会发出沉痛的拷问——谁来保护我们的孩子?年幼的女童屡屡成为魔鬼的猎物,一方面是由于教师或校长接触学生方便,容易通过各种机会威胁孩子;另一方面,这也与一些教师素质过于低下有关。保护孩子,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更离不开法律的刚性威力。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被视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小宪法”,其最大的意义是把国家对儿童的关注由道德行为演变成法律行为。但观照现实,法律的刚性常常遭遇或隐或显的软抵抗,“纸面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存在较大距离。

  尤其可怕的是,一些时候,强奸幼女却被轻佻地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幼女被污名化为妓女,这是对女童的二次伤害。嫖宿幼女罪是在给恶行化妆,有意无意地纵容了罪恶。众所周知,嫖宿幼女罪始自1997年刑法修改,自此,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有两种定罪可能:强奸或嫖宿幼女。“嫖宿幼女”最高可判15年,而强奸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如研究者所言,“如果说1997年《刑法》修订案是为大多数的犯罪分子关上了一扇门,那么嫖宿幼女罪则是为一些犯罪分子打开了一扇窗。”

  保护未成年人,必须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优先原则。儿童心智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被蛊惑和诱骗,其合法权益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他们才能更健康地成长。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如果和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行为,不论这个女童是否自愿,也不论是否存在钱物交易,都以强奸罪来定罪量刑,而无所谓的嫖宿幼女罪。不妨作个假设,如果我国法律也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行为一律以强奸罪来定罪量刑,还会有那么多宵小之徒敢打女童的主意吗?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嫖宿幼女罪”都该寿终正寝了。

  鲁迅说过,“童年的情形,便是将来的命运。”童年的幸福是儿童一生幸福的开端,童年的不幸是儿童一生不幸的源头。我国现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3.67亿,占到总人口的28%。让每个女童免受侵害(不只是性侵害),是成人责无旁贷的义务;让孩子健康、有尊严地长大成人,我们的国家才有大可期许的未来。(转载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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