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3年7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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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被泼硫酸
不能“终于暗淡”

  ■龙敏飞

  

  广州惠州半职业举报人“惠阳欧伯”(真名李建新)7月8日驾车外出,在一路口被人驾车撞停后,遭3男子泼硫酸和刀砍。最终背部大面积烧伤,两根手指被砍断,手腕被砍伤,右眼被砍失明。网友称,“惠阳欧伯”一直坚持举报黑恶势力以及官商勾结事件,得罪了不少人。

  半职业举报人被泼硫酸、被砍伤,尽管真相尚未完全明了,公众还是将其阐释为“打击报复”。自然,无论真相如何,透过此事去探讨“举报人遭报复”的尴尬现实,仍是可取的。每次有举报人被打击报复,舆论的探讨皆会“甚嚣尘上”,有公众的情绪宣泄,对报复者的深恶痛疾;有公众的围观,因为他们笃信围观能带来改观;也有对事件本身的探讨,因为着眼现实才能改变现实。

  而社会共识的高度,也早已达到出台《举报法》了。众所皆知,我们眼下仍无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诉法》等法律中。不过,这些法规大多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细节,使得可操行性不强,也不能从源头上给举报人很好的保护。和法治发达的国家相比,我们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仍明显滞后。有这样的现实,才有了举报人频频被打击报复的尴尬。要保护举报人,仍需从法律的可操行性上去完善。

  遗憾的是,尽管呼声不少,但法律条文仍是遥遥无期。而且,更大的悲剧还在于,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事情,也陷入了一个“始于热闹终于暗淡”的恶性循环中。一开始,公众和网友义愤填膺,随着舆论冷却,公众关注目标转移,保护举报人的呼声又逐渐减弱,而相关事件也逐渐成为“烂尾新闻”。这样的尴尬,似乎成为一个魔咒,每一次都是热烈地讨论然后达成共识,但每一次又是渐渐地冷却。每次对举报人被报复事件的“暗淡收场”,都是对打击报复者的客观纵容。

  如何终结这个恶性循环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比如,德国在《刑事诉讼法典》里就规定:证人可不对个人情况作出回答,确定其身份的文件要存放在检察院保管;美国“水门事件”中的线人,在2005年自己说出真相前,一直就是谜;再如香港特区,实行严格的“单线联系”制度,几乎没有举报者因资料外泄遭到打击报复。这些经验值得我们的司法机关借鉴,以便对举报人形成安全的“保护屏障”。

  换言之,举报人被泼硫酸不能“终于暗淡”,必须要等到或换来制度的回应,不然,以后还有谁敢举报呢?社会正义还有谁来呵护呢?当举报成为举报者的墓志铭,其最大的可能是让正义流浪,而这从来都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局。保护举报人制度的完善,不应再停滞不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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