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时政要闻
 
 
 
2014年4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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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月起施行
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最高处三倍罚款

  □晚报记者 张劲松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最高可处三倍罚款”。

  市民政局救助科科长曹光宇介绍,《办法》对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等方面作出规定。《办法》明确,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办法》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掏不起钱,急救费可由救助基金支付

  《办法》说,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实现救助“一门受理”

  《办法》更加便民,如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户可以委托村委会等部门办理,不用自己跑腿。同时还建立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需救助人员只要到民政一个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了。

  

  获救助家庭财产首次列入审核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在监管上,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可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等金融机构,核查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财产状况。

  

  骗取救助资金最高处3倍罚款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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