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劲松
本报讯 5月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今年,我市义务兵优待金较去年有所提高,各县(市、区)涨幅从11.7%到12.2%不等,平均涨幅12.1%。
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张金勇介绍,2012年,我市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普遍提高,城镇义务兵当年首次发放优待金。按规定,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以前,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是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发放,当年起提高到100%。
“义务兵的优待金像工资一样,不过是一年一发放。”张金勇表示,按要求,每年8月1日前,优待金发放给义务兵家属。
张金勇提醒,我市各县(市、区)优待金发放标准如下,城镇标准: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沈丘县、郸城县分别为11520元,川汇区、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园区、项城市分别为13200元,黄泛区12000元;农村标准:扶沟县7075元,西华县6505元,商水县6512元,太康县6903元,淮阳县6352元,沈丘县6500元,川汇区、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园区均为9550元,黄泛区7000元,项城市7900元,郸城县69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