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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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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质的内部集资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选登

  周口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选登

  ——河南安阳县建苑物资贸易中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家企业由内部集资逐渐演变为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不知不觉触犯了刑律,实在是得不偿失。只可惜悔之晚矣!

  案情简介

  1995年5月5日,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某银行工会申请注册成立安阳县建苑物资贸易中心,安阳县某银行党组任命田某某为该物资贸易中心总经理。为了给银行职工办福利,经行领导同意,从1996年开始,建苑物资贸易中心以月息2%、半年结算的方式,向安阳县某银行内部职工集资,用于公司经营。由于利息较高,社会上一部分人知道此事后,也想分一杯羹,千方百计托关系、找门路,通过银行职工介绍参与集资。建苑物资贸易中心一方面碍于情面不好拒绝职工的介绍,另一方面也想拓宽集资渠道,增加集资金额,因此,逐渐偏离了内部集资的初衷,集资对象开始向社会扩散。

  1996年至1998年3年间,建苑物资贸易中心共吸收银行内部职工和社会人员集资144户,累计金额634万元。其中,内部职工114户,累计金额为521万元,外部人员30户,累计金额为113万元。1998年3月以后,物资贸易中心再未支付利息,也未退还本金,未退还的集资款余额为158万元。其中,内部职工余额为119万元,外部人员余额为39万元。

  作案手段

  1.口口相传,集资对象由内向外蔓延。安阳县某银行通过物资贸易中心开始向银行内部职工集资,后来一些银行职工将集资信息告诉了亲戚、朋友,大家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吸引纷纷参与集资,集资对象由单位内部发展到外部人员。

  2.混淆视听,非金融企业吸收公众存款。社会公众误认为建苑物资贸易中心是安阳县某银行的下属企业,有银行背景,把钱交到建苑物资贸易中心就等于存到了银行,还能获取高额利息。实际上,虽然建苑物资贸易中心由银行工会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但作为独立法人,该中心属于一般类工商企业,并不具备从事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的资格。

  案件查处

  1998年3月以后,一些参与集资的群众再未收到建苑物资贸易中心承诺支付的利息,也拿不回本金,经多次奔走,一直没有结果。2000年8月,建苑物资贸易中心营业执照被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

  2007年,田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2008年,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对田某某提起了公诉。经法院认定,建苑物资贸易中心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单位名义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田某某作为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警示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即便是单位职工参加内部集资,也不是万无一失、没有风险的。如果内部集资逐渐不受控制转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不论其初衷如何,其实质都会演化为非法集资,如果因为种种原因致使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承诺的高息,无法返还本金,那么不管是单位职工还是社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都可能血本无归。

  (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谨防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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