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东一
通讯员 李金光 赵平安 王春华
本报讯 川汇区李埠口乡的苑某和苑某某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受伤,结果触犯刑律。近日,川汇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28日凌晨3时许, 被告人苑某和苑某某从周口中心城区八一大道某KTV唱歌出来后,开车送陪酒的王某和李某到六一路某饭店吃饭。王某和李某下车后,与李某某、韩某等人坐在一起吃饭,苑某和苑某某在车上没有离开。在吃饭期间,王某和李某与同桌的一女孩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在李某某和韩某劝架期间,苑某和苑某某每人手拿一根钢管从车上下来,不问原因就用钢管殴打李某某和韩某。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苑某和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某5万元。李某某对苑某和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苑某和苑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苑某和苑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