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梁照东
2007年,李某某开三轮车为王某某送食用油时,摔下三轮车,导致双侧股骨干上段骨折,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最终李某某被判决赔偿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计2.58万元。因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该案被立案执行。
经调查,李某某的孩子尚年幼,妻子因意外伤害处于植物人状态,李某某四处打工,无固定收入,该案的执行陷入死胡同。
2017年春节过后,接到被执行人在淮阳太昊陵广场出售祭祖用品的消息后,执行人员立即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将李某某带至法院。执行法官多方联系其亲戚,促使代为履行,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某的亲戚当庭履行2.2万元。王某某对法院执行活动表示满意。